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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33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陶亞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翔閔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33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4年7月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施若娟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300元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附表所示之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上印章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93年1月10日曾委託訴外人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濟公司)代購買幹細胞食品之用途,而交付空白支票予仁濟公司負責人賴送欽收執,雙方並約定,並須經過被告同意簽字後,始得開立支票交與廠商,未料仁濟公司未依約定,竟告知被告系爭支票遭遺失,被告即要求其書立保管條及切結同意書,言明系爭支票之一切民、刑責任,應由仁濟公司負責,是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應惡意或重大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成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意由,對抗執票人;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64年台上字第1540號著有判例足參。是票據之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時,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經查,本件被告不否認系爭票據上印章之真正,而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因訴外人仁濟公司持向原告銀行擔保借款,仁濟公司於借款時,並提出與被告間之統一發票,用以證明其因交易而取得系爭支票,此有該發票影本在卷可稽,是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時,應屬善意;且原告於取得系爭支票時,其上之金額、日期均已填寫完備,是該支票已具備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則依上開規定所示,被告自不得再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對原告主張票據無效。除此以外,被告對於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時,有何惡意或重大過失之處,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又系爭支票是被告交付予訴外人仁濟公司,而由仁濟公司持向原告擔保借款,並無遺失之情,被告指稱系爭支票遭遺失一節,應屬誤會,附此敘明。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息6%計算,分別於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陶亞琴

  書記官 陳麗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     發票日  票據號碼  提示日    付款人
     (新台幣)(民國)          (民國)
1、724,300元  93.09.30 KLZ0000000 00.09.30  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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