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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詠遠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被告
丁○○
被告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為兩造因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詠遠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詠遠公司)於民國93年1月8日邀同被告丁○○、丙○○、己○○(原名鐘立民)為詠遠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1月8日至96年1月8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期依原告牌告基本利息加年息百分之11.325攤還本息(合計為年息百分之15),如遲延攤還本息或利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另以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詠遠公司僅繳納至94年3月8日止之本息,依約所欠債務視為到期,除應一次清償254,6 51元外,另應給付自94年3月9日起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本票、個人歸戶總數查詢等件為證,被告詠遠公司、丁○○、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立約人對原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繳款,除應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款、第5條及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復有明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起訴,為有理由,茲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254,651元   │自⒊⒐起至│15%       │自⒋⒐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 │
│            │            │          │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2成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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