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勝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冬山鄉○○○路23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