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6293號
- 原告
- 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同區,而票款付款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住址為台北市○○○路76號,亦在台北市大同區,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