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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2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6293號

原告
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紅人館國際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同區,而票款付款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住址為台北市○○○路76號,亦在台北市大同區,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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