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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3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6346號

原告
亞譽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儒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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