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6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6346號
- 原告
- 亞譽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幸儒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