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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777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777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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