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原 告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