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93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9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鋐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湘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