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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032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0328號

上訴人
中國電信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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