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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2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289號

原告
乙○○
被告
奕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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