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41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遠東歐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臺北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原住同上
- 被告
- 丁○○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225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