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榮杰 楊啟民 乙○○ 被 告 四通八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78號 10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