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謝榮杰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民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四通八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簡字第453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78號10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