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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原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黃鈺淳抗辯於本件訴訟起訴前即離職,無訴訟能力之被告恐未經合法代理,請查報能合法代理被告進行訴訟者之姓名及住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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