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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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