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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乙○○
相對人
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774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合 計 4,85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2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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