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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東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欣業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振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北簡字第4203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9,002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254元 預繳390元,退郵136元合 計  209,256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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