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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東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振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欣業科技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第一庭庭 法官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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