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禾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禾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120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合 計 26,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