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補字第45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