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 原告
-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楊克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紹寧律師
- 被告
-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龍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攜帶授權書(原證1)原本,被告應攜帶張進益等人與龍馳開發公司房屋租賃合約書(被告良茂建設公司被證2)。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