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多多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就原告甲○○○部分,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經主管機關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為解散登記,此觀卷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所載即明,然被告迄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自仍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甲○○○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訂有勞務契約,約定由原告甲○○○在被告所攝製之TVBS電視劇集「愛情合約」中飾演角色,每集酬勞新臺幣(下同)七千元,被告應於拍攝完成後給付報酬;原告甲○○○共計在二十一集中演出,應得報酬計為十四萬七千元。詎該劇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攝製完成,並已播映完畢,被告竟屢經催討猶未給付報酬,爰依兩造間勞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報酬十四萬七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從而,本件兩造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訂有勞務契約,約定由原告甲○○○在被告所攝製之TVBS電視劇集「愛情合約」中飾演角色,每集酬勞七千元,被告應於拍攝完成後給付報酬;原告甲○○○共計在二十一集中演出,應得報酬計為十四萬七千元,被告迄未給付,業如前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十四萬七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且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甲○○○部分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