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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社大文教基金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北小字第402號原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社大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委由原告在網路上刊登EDM 廣告,約定報酬新臺幣(下同)三萬一千五百元應於九十一年六月間付清,原告已依約刊登該廣告,被告則經催討迄未給付上開報酬,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三萬一千五百元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及廣告委刊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三萬一千五百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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