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
- 原告
- 華竝國際集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香港商巴那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前所提出損害證明之文書,提出足資證明為真正之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前所提出損害證明之文書,提出足資證明為真正之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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