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香港商巴那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竝國際集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