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北簡字第7518號、94年度簡上字第32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其餘所列費用並非本件訴訟所產生之訴訟費用,本院無從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 │├────────┼───────────┼─────────────┤│合 計 │ 2,3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