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73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粲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38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已由相對人給付)第二審裁判費 7,770元(已由聲請人給付)合 計 1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