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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尊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臺北市松山華城國民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1909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合 計 4,52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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