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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14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1470號

上訴人
世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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