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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147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佐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宜諾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1477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路○段103號4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銷售全球各大品牌伺服器、電腦、筆記型電腦整合之業務,被告乙○○為原告之離職員工,其在外另行設立宜諾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宜諾公司),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民國94年6月8日被告乙○○以宜諾資訊有限公司,名義與原告進行第1次交易,向原告下單訂購Smart it資產管理精靈使用權1年,數量750套、單價219元,價款含稅後計新台幣 (下同)172,463元。該筆訂單之付款條件為當月結30天,原告於94年6月13日出貨,系爭軟體經被告宜諾公司受領簽收,依約被告宜諾公司應於94年7月31日前開立支票支付貨款,惟清償日屆至時被告宜諾公司未開票付款,經原告催收,被告乙○○聲稱要待其審戶神通公司驗收完畢付款給被告宜諾公司後,被告宜諾公司方支付原告貨款,原告則於94年8月主動與神通公司徐小姐聯絡,徐小姐表示因被告尚積欠神通公司款項,須待被告結清後方支付被告貨款,原告於94年11月16日再次詢問神通公司,得到的答覆仍為被告尚未結清欠款故神通公司無法付款給被告,嗣後原告獲知神通公司已於94年12月15日寄出支票 (該筆貨款)給被告乙○○,原告乃向被告乙○○請求交付支票,被告乙○○皆拒絕接聽或掛斷電話,原告於95年1月初再試圖撥電話給被告乙○○,被告乙○○聲稱定會處理,並要求原告95年1月中再與其聯絡,原告於95年1月16日打電話給被乙○○,其拒接電話,原告於當日下午接到被告乙○○發的簡訊「支票於早上已委託寄出」,然截至95年1月20日仍不見該支票蹤影。嗣後原告對被宜諾資訊有限公司請假扣押,向國稅局查財產所得,發現被告宜諾資訊有限公司名下僅1台86年出廠之FIAT汽車、銀行存款利息全年度477元,被告乙○○締約之初,已知被告宜諾資訊有限公司名下無何資產,依然主動向原告下單訂購,表面上承諾將依約付款,嗣經取得原告交付之軟體後即敷衍搪塞,迄今仍未支付貨款,原告因此受有172,463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包括侵權行為及契約上債務不履行。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乙○○之行為該當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而乙○○為宜諾資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以宜諾公司名義與原告締結買賣契約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28條、第188條之規定,宜諾資訊有限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備位依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宜諾資訊有限公司應依買賣契約給付價金及遲利利息。原告於94年12月1日發存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7日內給付,於12月15日送達被告,故利息起算點為94年12月22日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2,463元,及自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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