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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3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金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357號

原告
鈶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俐達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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