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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882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8821號

上訴人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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