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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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