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2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38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3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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