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281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丙○○
被告
梵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巷9號

            巷5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2810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梵得實業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

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肆拾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梵得實業有限公司、乙○○於執

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伍

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梵得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乙○○、甲○○背書,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3紙,另執有被告梵得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乙○○背書,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1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金額(新臺幣)│
├──┼─────┼────┼────┼───────┤
│1   │安泰商業銀│94.06.05│94.06.06│    158,300   │
│    │行松山分行│        │        │              │
├──┼─────┼────┼────┼───────┤
│2   │同      上│同    上│同    上│     92,522   │
├──┼─────┼────┼────┼───────┤
│3   │同      上│94.06.10│94.06.10│    155,600   │
├──┼─────┼────┼────┼───────┤
│4   │同      上│94.06.05│94.06.06│    176,35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