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後段、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