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2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2224號
- 原告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被告
- 洺宏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洺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己○○為被告洺宏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洺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洺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5月間更名為洺宏實業有限公司,並選任陳威豪為法定代理人,95年12月29日改推己○○為法定代理人,業經本院調取公司登記卷宗查明,本件訴訟程序於陳威豪擔任法定代理人時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命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