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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太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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