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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7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9707號

上訴人
吉研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1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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