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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中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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