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7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171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乙○○
相對人
即被告
博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前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 日通知抗告人於5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此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於95年10月12日收受上述本院95年10月5日補繳裁判費通知後,即於同日如數補繳所定裁判費7,700元,原裁定駁回其訴為不當,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經查,抗告意旨主張已遵期繳納裁判費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原卷宗查核無訛,有卷附之收據為憑,則本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自屬違誤,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