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4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4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雲即金雲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