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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明發

原告
展輝塑膠上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廸鈴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823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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