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 原告
- 新日允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倉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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