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637號
- 原告
- 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德光電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萬貳仟元,折合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