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8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8603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應送達
- 被告
- 乙○○原名林麗芬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四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8603號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四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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