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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原   告
詠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莊汜邦律師
被   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提出面額新台幣43,073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正本請於庭期提出核對。另面額新台幣443,533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亦請於庭期提出核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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