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 原 告
- 詠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姚昭秀律師
- 莊汜邦律師
- 被 告
-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提出面額新台幣43,073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正本請於庭期提出核對。另面額新台幣443,533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亦請於庭期提出核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