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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86,6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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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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