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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7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86,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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