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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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