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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478號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旺得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號4樓

           110巷

      丁○○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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