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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姚念慈

原告
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11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2月22 日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該裁定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一紙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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